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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廊坊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7-12-28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廊人社规[2017]1号)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廊人社发[2015]226号)文件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相关规定,经征询专家意见对《2017年版廊坊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将部分谈判药品及个别药品、诊疗项目纳入《2017年版廊坊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并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9号)文件及《廊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廊医保字[2017]15号)文件精神设立报销比例。15种抗肿瘤药品: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依维莫司、来那度胺等参保居民先行自付20%后按相应病种比例报销;参保职工按照75%报销报销,详见附件1。

二、将部分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中限制条件不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进行删除,详见附件2。

三、将部分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中限制条件变更的进行临床限制条件的变更,详见附件2。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传达本单位持有门诊特殊疾病证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参保人待遇落实。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廊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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